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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民辦高校聘任校長、副校長核準辦法

            高考資訊網(wǎng)更新時間:2008-12-29文章來源:江西教育網(wǎng)作者:未知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適當放寬,并報審批機關核準”的規(guī)定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四條“校長、副校長人選由學校決策機構提名推薦,報民辦高校審批機關核準”的要求,現(xiàn)就我省民辦高校聘任校長、副校長核準有關事項制定本辦法。

              一、聘任校長、副校長的基本條件、要求和資格

              (一)基本條件

              擁護《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政治素質(zhì)良好,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熱愛教育事業(yè),品行良好,遵紀守法,能夠貫徹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較強的決策能力、組織協(xié)調(diào)能力、教育教學管理能力。

              (二)基本要求

              民辦高校校長、副校長的任職期限原則上為4年,報經(jīng)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民辦高校決策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校長,實行校內(nèi)決策權與行政管理權分離。民辦高校聘任校長、副校長應實行與決策機構負責人直系親屬回避制。
            校長、副校長應專任本校職務,不得兼任其他全職工作。

              (三)任職資格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nèi)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校長應有不低于大學本科畢業(yè)文化程度,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jīng)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shù)膶I(yè)技術職務。副校長應有不低于大學??飘厴I(yè)文化程度,其中分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應有不低于大學本科畢業(yè)文化程度,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shù)膶I(yè)技術職務;

              3、現(xiàn)任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全職領導職務人員出任民辦高校校長、副校長前,應辭職并得到批準;

              4、校長、副校長人選的年齡應在65歲以下,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5、身體健康,能在學校擔負日常工作。

              二、學校決策機構選聘校長、副校長的程序

              決策機構聘任校長、副校長應堅持任職條件及資格,制定具體的工作規(guī)則,組織專門人員對擬聘校長或副校長人選進行全面考察,并寫出考察報告。

              考察后,召開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全體會議,充分討論醞釀,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
            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審批機關核準。

              三、聘任校長、副校長核準需提交的材料

              聘任校長、副校長核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學校決策機構提請核準校長或副校長的請示;

              (二)決策機構研究聘任校長或副校長的會議紀要和表決情況;

              (三)擬聘校長、副校長人選考察報告,如實反映待聘人所具備的任職條件和德、能、勤、績情況;

              (四)《江西省民辦高校校長(副校長)任職核準表》;

              (五)擬聘校長、副校長人選的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職稱資格證,從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的有關任職文件(屬復印件的需原工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證明“與原件無異”,并加蓋印章),所獲表彰獎勵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出示后退回),原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管理部門出具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

              四、聘任校長、副校長核準程序

             ?。ㄒ唬┦芾淼怯?。學校按第三條所列材料提交審批機關進行受理登記。對核準程序符合規(guī)定,核準材料齊備,任職條件達到要求的予以受理登記。對核準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核準材料不完備,任職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登記,并及時退回學校重新辦理;

             ?。ǘ徍耍?/P>

             ?。ㄈ┧蛯復?,下達核準批復。不同意核準的,向?qū)W校決策機構發(fā)出“未予核準”抄告單。

              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核準許可。二十個工作日內(nèi)不能作出決定的,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五、正式聘任

              經(jīng)審批機關核準同意聘任的,學校決策機構與聘任校長、副校長正式簽訂聘任合同,并為其頒發(fā)聘任證書。聘任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聘任者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聘任年限、工資福利待遇以及違背合同應承擔的責任等重要事項。

              六、其他

              校長、副校長因故辭職應在聘任學校辦理辭職手續(xù),由聘任學校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解聘校長、副校長,需書面報經(jīng)審批機關同意后再辦理解聘手續(xù)。校長、副校長任期內(nèi)原則上不得流動到省內(nèi)其他民辦高校任職。校長、副校長任職期滿需續(xù)聘或改任省內(nèi)其他民辦高校校長、副校長,需重新履行核準手續(xù)。在省內(nèi)民辦高校任職一年以上的人員,到省內(nèi)其他民辦高校擔任校長、副校長職務的,核準時應征求原任職學校的意見。

              本辦法所稱民辦高校是指實施本、??茖W歷教育的民辦高等學校。其他民辦高等教育機構聘任校長的核準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附:《江西省民辦高校聘任校長(副校長)任職核準表》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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